溫州調(diào)查:做手腳領到結婚證想分手先告民政局?2023/1/31 10:14:00 人氣: 標簽:
基本案情 。玻18年2月21日,饒某與胡某辦理了結婚登記。兩個月后,男方饒某以其頒證程序違法為由,多次向各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,要求頒證機關撤銷為雙方辦理的結婚證書,遭到拒絕。后饒又在孩子出生四個月后,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,狀告婚姻登記機關,要求法院判決撤銷雙方的婚姻關系。 原告饒某稱,這樁婚姻不是出于自愿,自己是酒后一時糊涂被胡某拉去辦理的手續(xù),民政部門不僅越權異地辦證,而且結婚證上所寫的日期與進行登記的實際時間也不符。因為結婚證不合法,如果走民事訴訟,法院根本無法立案。而且,孩子不到一歲,就算立了案,法院也會判決不離。所以,他先找到民政部門要求撤銷婚姻關系。遭到拒絕后,他才選擇行政訴訟,將民政部門告上法庭。 第三人胡某稱,兩人準備結婚時她已經(jīng)有兩個月的身孕,為了順利辦理準生證,她與饒某商量,找到民政部門的熟人辦結婚證,要求將時間提前了近一年。胡某認為,他們之間婚姻關系的確立符合《婚姻法》的實質(zhì)條件,是合法的,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。 被告民政部門說,饒某領證時歡天喜地的,但兩個月后卻突然翻臉要撤銷結婚證,還把他們告上法庭,簡直是不可思議。他們認為,饒某的行為是藐視國家職能部門,視婚姻為兒戲。 一二審判決:20018年9月,武漢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在為原告和第三人辦理結婚登記時,對雙方提供的證件未予嚴格審查,且程序違法,但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均是出于自愿,且符合結婚登記的條件,現(xiàn)女方分娩不到一年,故維持一審判決,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 在這起涉婚行政案件中,引發(fā)專家關注和爭議的四個焦點問題: 一、原告饒某狀告民政部門的行政訴訟是否合理,法院駁回有無道理? 二、如果此案按照民事訴訟程序解決,就不能糾正違法的婚姻登記行為;但如果依照行政訴訟程序解決,又涉及到財產(chǎn)和子女問題無法隨之得到法律處理。 三、此案是否可試行民事附帶行政程序或者行政附帶民事程序。 四、如何看待和處理民政部門的違規(guī)辦證行為? 新《婚姻法》確立了無效婚姻和制度以后,一些不符合結婚要件的違法婚姻及時得到了法律的糾正。但是理論永遠是灰色的,現(xiàn)實生活的豐富性和多樣性不斷為我們提出新的問題和思索。近期,新《婚姻法》頒布實施以來首例欲通過行政訴訟來宣告婚姻無效,最終被法院駁回的案件引起了專家的關注。為此,本報記者日前對他們進行了采訪,以下是他們的看法! ∽罡呷嗣駲z察研究室民行處副處長 張步洪:行政違法≠婚姻無效 法律規(guī)則應該相互通用就解除婚姻關系的訴訟而言,選擇訴訟種類的權利在原告一方,法院無權拒絕起訴人的起訴。無論他選擇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,法院的目標都是一樣的,就是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。 婚姻登記行政行為確認的是雙方當事人直接的身份關系。對于這類直接涉及當事人民事權益的行政行為,法院應當審查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。如果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時意思表示真實,且符合,應當認定結婚登記行為有效。饒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(xù)。盡管按照地域管轄權限規(guī)則,這個婚姻登記機關沒有管轄權,但這是饒某和胡某雙方認可的行政主體。因此,饒某主張登記機關越權的理由不成立。至于結婚證書中記載的時間與實際登記時間不一致,并不必然導致結婚登記無效,而且結婚證書中記載的時間錯誤實際上并不違背饒某當時的意愿?梢哉f,饒某和胡某結婚登記的意思表示真實,饒某主張的理由并不必然導致婚姻關系無效! ∪绻ㄔ簼M足饒某的訴訟請求,撤銷婚姻登記,必然損害胡某的合法權益;行政訴訟只保護公民、組織的“合法權益”,而饒某卻是試圖通過行政訴訟實現(xiàn)其提起民事訴訟無法實現(xiàn)的非法利益。好在法院考慮到胡某分娩不足一年,按照婚姻法規(guī)定無權提出離婚的事實,駁回胡某的訴訟請求,這是合理的。 相關閱讀
|
版權所有:溫州市鹿城區(qū)南匯佳禾商務信息咨詢工作室 未經(jīng)許可嚴禁轉載、復制或建立鏡像 【服務區(qū)域溫州周邊:溫州、鹿城、龍灣、甌海、樂清、瑞安、龍港、永嘉、蒼南、泰順、文成、平陽、青田、麗水、臺州等】
溫州私家偵探總部地址:溫州市鹿城區(qū)火車站新都大廈724室
淇澳全國統(tǒng)一電話:17858736166 / 24小時咨詢電話:17858736166
溫州討債公司、鹿城追債公司、龍灣要債公司、甌海清債公司、樂清催債公司、瑞安討債公司、龍港追債公司、永嘉要債公司、蒼南清債公司、泰順討債公司、文成追債公司、平陽要債公司、青田清債公司、麗水討債公司、臺州追債公司